如何从俄罗斯公司追讨债务

为了尽快向债务人的俄罗斯公司追债并尽快收到资金,您需要在俄罗斯提起诉讼,因为在收到中国的司法行为后,您将花费至少一年的时间来承认法院的判决在俄罗斯和与法警一起工作的时间相同。最好的选择是为俄罗斯律师签发法院授权书并获得俄罗斯法院的判决。将您的合同发送至 advokatorium@mail.ru,我们将免费咨询您并制定收债策略。

首先要做的是检查债务人的俄罗斯公司的法律地位。我们将免费索取一份俄罗斯官方文件——俄罗斯登记册的摘录,其中将包含有关俄罗斯公司的最重要和最新信息。


如果你发现一家俄罗斯公司破产了。

俄罗斯公司破产了怎么办

可以通过债务人公司的所有者和经理向俄罗斯公司收取债务,这称为附属责任。我们将完成向俄罗斯公司追债的任务,即使它被宣布破产。将您的合同发送给我们,我们将计算从债务人的创始人、所有者和经理处免费收取债务的前景。

 

如果俄罗斯税务部门已将交易对手作为非活跃法人实体从登记册中排除,并且他对您的公司有债务,请从交易对手的创始人和前任董事处收取债务。提交申请之前要做什么,为法庭准备什么证据以及在争议中参考什么。


上诉将对手方排除在统一国家法人登记册之外


在向创始人或董事提出索赔之前,针对将对手方排除在统一州法人实体登记册之外提出上诉。您试图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提出上诉这一事实将有助于以后的诉讼。尽管法律没有要求采取此类行动,但法院经常以公司不活跃为由拒绝。他们指出,除其他外,债权人没有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声称从登记册中排除是非法的。


法院解释说:首先,有必要就税务机关的公司登记被排除在外提出上诉,只有在用尽所有其他手段后,才能对受益人提起诉讼。


例:某公司对债务人的总经理和唯一参与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公司债务的附属责任。它指出,将债务人排除在公司登记册之外,剥夺了其在执行程序中追债和参与破产案件的机会,包括要求控制人承担附属责任。


法院拒绝了。他们指出,除其他外,该公司作为债权人没有使用授予其的权利就将债务人排除在国家统一法人实体登记册之外提出异议。该公司没有对登记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债务人排除在登记之外的决定提出上诉。这是拒绝满足要求的正式理由之一。如果债权人未提交执行文件和逾期债务进行催收,法院也拒绝提起诉讼。


选择在向对方的受益人收取债务时参考哪条规则
检查交易对手何时被排除在法律实体统一国家登记册(公司登记册)之外,以及在什么时期其创始人或董事恶意行事或不活跃。如果这些事件发生在 2017 年 6 月 28 日之后,请参阅《民法典》第 15 条、第 1064 条和《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3 条第 3.1 款关于公司债务责任的规定。最后的规范从指定日期开始生效。 488 FZ 如果事件发生在此之前并且时效期限尚未过去,例如,如果它被中断或暂停,请参阅民法典第 1064 条。

 

示例:公司要求将其董事的债务人排除在国家统一法人实体登记册之外,对其董事的债务承担附属责任。一审同意了该诉讼请求。


上诉令维持一审判决,但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第3.1款不适用于本案。董事在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3 条第 3.1 款生效之前从公司提取流动资产。这意味着董事不能根据该规定承担责任。


法院将追偿依据从 LLC 法第 3 条第 3.1 款重新归类为民法典第 1064 条。法官指出:考虑到公司的物质利益和法律利益的方向,所陈述的索赔必须根据损害赔偿规则:民法第 15 条和第 1064 条解决。

 

在另一种情况下,债务人公司是控股结构的一部分。控股公司的所有者关闭了业务。与此同时,母公司被清算,包括债务人在内的子公司被转让给大众创始人-董事或重组。结果,几乎所有子公司的活动逐渐停止,并开始被排除在国家统一法人登记册之外。

 

2014年,该公司与其中一家公司签订了供货协议,支付了3300万卢布的预付款,但未收到货物。 2015年,她解除合同,上法庭,满足了退还预付款的要求。她无法收到这笔钱:法警停止了执法程序,因为在统一州法律实体登记册中记录了该公司被排除在外的情况。

 

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两名股东作为债务人的唯一参与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一名股东还担任债务人的董事。第三名被告是大众董事和创始人,真正的所有者“泄露”了公司。一审和上诉驳回了这一主张,但最高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一审在新的考虑下,满足了诉讼请求。她认为公司收到预付款,但在作为债务人唯一参与人的股东的董事的领导下没有履行合同,然后成为债务人的所有者,是不诚实行为的表现。个人业务。预付款已转至“姊妹”公司,而非用于为对方购买设备。法院还考虑到,供应合同终止后,该董事并未否认债务,但未采取措施归还,而是将公司转让给第二名董事:公司实际上不再是一个经济实体。

 

法院表示,第一任董事知道这种转移的后果,他的行为证明了这一点。二是群众董事也未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依法清算债务人或宣告其破产。

 

本次争议中的法官没有适用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3 条第 3.1 条,尽管该公司在本规则期间被排除在国家统一法人登记册之外。原因是债务人首席执行官的恶意行为导致债务人交易对手遭受损失,该行为发生在2017年6月生效之前。 《民法典》第 15 条和第 1064 条作为追回的法律依据。

 

确认人的不诚实和因果关系

 

证明影响债务人决定的人的行为是恶意或不合理的,这些行为导致他被排除在国家统一法人登记册之外,并且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例如,他们知道债务的存在,但没有采取措施偿还债务或签订他们不会履行的合同。


您必须证明这种恶意与您公司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此过程中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要求法院获取必要的证据,例如银行文件,以查明支付了哪些款项或未履行合同的预付款去了哪里。


最高法院在考虑适用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第3.1款的正确性时曾两次提请注意。仅仅指出将一家公司排除在国家统一法人登记册之外作为不活跃的法人实体以使其负责人、受益人承担附属责任这一事实是不够的。正如最高法院指出的那样,即使该组织从登记册中删除,也不能推定替代责任。

 

在此类纠纷中,需要证明无法偿还债务是由于被告的不合理或不诚实行为造成的过错。在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下级法院没有确定具体情况表明债务人的负责人和创始人的行为与对债权人的债务未清偿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表示,公司无法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即实际破产,实际上产生了附属责任。但在 2020 年 8 月,他更正了立场,并表示:当事人在适用《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3 条第 3.1 款时,如果未对公司提起破产程序,则不能参照破产法。法院指出,以《破产法》第 61.11 条至第 61.13 条规定为由提出申请追究附属责任的权利,是因为引入了破产案件适用的程序债务人。

 

在《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3 条第 3.1 款出现之前,被排除在国家统一法人实体登记册之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创始人,因其不诚实行为,可能会根据第 64.1 条和第 64.2 条承担责任并追回损失, 15 和 1064 民法典

证明被告的地位

在法庭上,有必要证实被告的身份:他属于《民法典》第 53.1 条规定的人。这些人是根据法律、其他法律行为、章程或可以影响此类经理的实体管理公司的人。尤其是董事、创始人、影子受益人。为此,有必要在法庭上证明被告是否有权向债务人发出强制性指示或以其他方式决定其行为的能力。还需要确认被告的行为表明使用了这种权利或机会。

 

如果您想追究董事或创始人的责任,那么您需要向法院提交例如,这些人管理债务人期间的统一国家法人登记簿的摘录。将影子受益人绳之以法更加困难。我们建议您提前采取措施,确定实际管理交易对手方的身份。


通常,真正的受益人不想正式确定他们的身份,而是实际管理业务。例如,您可以记录谈判及其参与者,将采访保存在媒体中,并在他们“取得联系”时进行通信。影子受益人可能会在谈判中出现,但不会说出来。有时,在实际董事和交易对手之间的信件中,这些人的副本中也有这些人。

由于原告缺乏证据基础,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此类影子受益人需要承担责任的做法。在司法实践层面形成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至今仅适用于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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